依照美国联邦税法,如果公司被美国法律认定为美国居民,或有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就应当按照美国联邦公司税法纳税。
现行美国联邦公司税法规定,美国公司五万美元以内的年度所得,适用15%的税率;五万美元以上至七万五千美元的部分,适用25%的税率;七万五千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的部分,适用34%的税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部分适用35%的税率。
从该规定看,美国联邦公司税法简便易行,其实,该税法是美国庞大的法律体系中令法律人士最畏惧的。美国企业研究所经济政策研究主任凯文·A.哈西特曾说,它是可怕且可笑地零乱。
美国公司税法由《联邦税法典》、《联邦财政条例》和联邦税法案例组成,自成体系,文本长达上万页之巨。卷帙浩繁却非无懈可击,是美国联邦税法的重要特征。由下列情况可见一斑。
1、美国联邦公司税法所依据的一些基本概念缺乏明确含义,致使税收实务中乱象纷呈。
法律概念必须具有明确的内涵,否则,在适用时就会无所适从。以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中“总收入”的概念为例,它规定:“总收入包括从任何来源获得的所有收入。”美国国内税收署据此即可明确无误地确定纳税人的总收入额。而美国联邦公司税法中有很多关键的基本概念缺乏明确的内涵,致使该法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以“公司实体与非公司实体”这两个概念为例,由于两者具有的法律内涵不同,在纳税时待遇就不同。在实务中,纳税人就依照各自的需求采取相应的税收筹划行为。
依照美国法律规定,公司实体的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相分离,这些公司所具有的典型特征,有限合伙也同样具备。这就使得某些企业在具备明显的公司特性的状况下,却选择以非公司的身份纳税。
另一方面,由于在美国各州都不允许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成立公司。但是,只有作为公司的雇员,律师与医生等专业人士才能享受养老金计划与免税健康保险等利益。于是,现实中就出现有些律师、医生通过成立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来争取以公司身份纳税。
另外,实践中新出现的某些情况也扰乱了原有的概念。
以公司债权与公司股权这两个基本概念为例。
典型的债权具有的特点是:有固定的回报;支付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债权人有权申请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来偿债,并优先于股权得到偿还;一般情形下,债权人无投票权或其它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典型的股权的特征是:回报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定;无固定到期日;对公司的经营等有投票权;在公司破产时,获得偿还的权利在债权之后。
但在现代公司经营中,股权与债权出现了相互混合的情形,比如日益增多的、兼有股权与债权性质的金融产品。假设一个公司以95折发行100美元的债权,每年的利率为10%,债权人两年后本息共计121美元。但是,假设该债权到期时可转换为股票,如果该股票在两年期限到来时,收益超过121美元,该债权人就有了一个浮动的回报。在这种情形下,该债权就具有了股权的部分属性。
由于实践中债权与股权的分类非常混乱,美国国会与财政部曾多次发布规章加以规范,但都受到实务界的广泛批评。律师们在为客户提供对特定金融工具是股权还是债权的法律意见书时,参考的却是某税法律师在1971年在《税法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长达272页的论文,该文迄今依然是分析股权与债权的黄金标准。
2、双重征税的问题。
在联邦公司税法中,采用股权或债权形式的投资,在税收上会产生很大差距。一般情况下,公司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而是作为分配给股东的收益列入应税收入中,这样股权融资型公司的利润最终就会被双重征税。假设公司所得税率与股东股息的税率都是35%,一个利润为100亿美元的公司税后所得为65亿美元,如果这65亿美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股东在纳税后所得额为42.25亿美元;如果该企业采用非公司的形式经营或者以债权的形式出资,权益人最终所得将是65亿美元。
3、在国际税收层面上,美国联邦税法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税收关系。
美国国内的公司税收规则,虽然概念不清,使人们无法简便解读,但该税收规则还是对纳税人有引导作用。而国际税收涉及如何对美国居民的境外投资以及外国居民的美国境内投资征税,由于各国只能制定自己的税收规则,这就必然会出现国际间的税法冲突与协调。
境外投资的征税问题在于当前或最后美国应该对来自外国的哪些收入所得征税,以及如何应对别国针对该所得征税;而外国居民在美国境内投资的征税问题则在于美国对于外国人应在多大的范围内征税。
近20年来,国际间投资活动规模不断增大且日益频繁,跨境资本的税收已经成为公司税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各国的税率又差别很大。在国际税收方面,美国联邦公司税法面临着是以全球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还是以国家福利优先为目标的艰难选择。
虽然,美国国会及其它管理机构对美国联邦公司税法中的诸多问题有一些务实的应对措施,但在目前美国面临巨额财政赤字的形势下,既要保护国内企业的良性发展,保障就业,又要解决财政缺口问题。完善美国联邦公司税法,依然是美国朝野共同努力的目标。相关领域的学者认为,应当通过公司一体化等方式改善美国联邦公司税法的功能。
财税法学专家丹尼尔·萨维尔在其著作《解密美国公司税法》中,分析了美国联邦公司税法的诸多弊端,并提出了比公司一体化更有益又更容易的三个解决方案:
1、大幅度降低美国公司税率。
1986年,美国将公司最高税率从46%降为35%。该税率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还适用于收入来源于美国的外国公司。此后,各国陆续跟进,进一步降低税率,而美国却在观望。
当今世界,资金高速流动,美国的高公司税率使自己面临巨大的税收竞争压力。2008年,美国参议员约翰·麦凯恩的竞选提案为将公司税率降为25%,这也是对降税的一个推动举措。
2、简化美国国际税收
美国的国际税收规则,导致入库的税款微薄,而纳税人的纳税筹划与管理费用却非常昂贵。如果对境外的税收给予全额抵免,既不利于鼓励美国公司通过少向外国缴税来节约美国财富,又会造成对国外投资的不当补贴。萨维尔认为,美国联邦政府应考虑修改美国国际税收的征收规则,比如,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征收5%(或更高)的税率,与现行的抵免规则相比,该规则更为进步。
3、公司治理和合法避税手段
萨维尔认为,通过公司治理也能解决美国联邦税法适用中存在的某些问题。比如,由于部分公司向股东报告的公司收益比实际获得的更高,致使一些公司实际上多交了税。又如,由于在财务会计的工作职责中,目前对节税的要求并不明确且不会被追究赔偿责任,公司经理并不重视为公司节税。
在国际税收层面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了一套普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许多国家都接受了。为了与它国协调一致,美国也应考虑采纳该规则。
萨维尔的某些美国同行对该书褒奖有加,称赞它“文风清晰简明且轻松活泼”。综观全书,其实不然;充其量本书只有部分内容写得清晰简明。全书许多文句极其佶屈聱牙,或许只有现代翻译软件的创造才能可与其比肩。是原著本来如此,还是翻译使然,或者两者兼有,就无暇考证了。有关美国公司税法方面的文献国内较少,而萨维尔确属该领域的资深学者,因此本书依然有其学术价值。正如斯坦福大学教授杰弗里·乌尔曼所言:如果材料好,写得差一点也不要紧。
徐璐撰稿
《解密美国公司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11月第1版
作者简介
丹尼尔·沙维尔,纽约大学法公司财税法学韦恩·佩里冠名教授。他曾在美国顶尖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从业三年;又在美国国会税收联合委员会担任法律顾问三年。l987年—1995年,沙维尔在芝加哥大学法公司任教。沙维尔的学术研究涉及税收政策、预算政策和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他的著述有:《税收、财政支出与美国政府迈向破产之路》(2006)、《谁来为医疗保险买单?》(2006)、《理解社会保险改革》(2000)等。
本书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一章 公司税法何以存在?
第二章 公司税法的效率问题
第三章 公司税制结构的砂石之柱
第二部分 公司税收的经济原理
第四章 “老哈伯格”与“新哈伯格”的对比
第五章 红利税的新老观点对比
第六章 债权与股权:折中理论与米勒均衡
第三部分 内容
第七章 美国国际税收规则基础
第八章 国际税收政策两难
第四部分 公司税走向何方?
第九章 正在出现的崭新世界
第十章 公司一体化
第十一章 美国公司税其他可能的新方向